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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都匀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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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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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财预〔2024)81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黔财建〔2******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都匀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建〔2022〕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按程序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等)支出预算开展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算评审要坚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预算管理制度和法定支出标准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原则。预算评审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地开展预算评审。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
******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中心”)负责组******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的专业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绩效评价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预算评审管理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范围,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出具预算评审结果;
(三)建立预算评审结果运用机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确保预算评审高效合理;
(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收集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收到评审结果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反馈至财政部门,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做好预算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反馈行业主管部门,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受委托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不得私自与项目相关单位进行项目评审事宜对接,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且未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原因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将项目退回,另行委托。在与建设单位正式交换意见前,应对评审结论和项目评审情况实施三级复核;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与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十一)接受财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遵照执行有关管理考核结果;
(十二)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评审依据、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项目技术经济规范要求;
(四)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预算评审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财政预算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项目预算评审;
(三)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材料设备、行业运用专业定制系统等项目,由项目采购单位编制采购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项目预算;
(四)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州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按照上级部门批复预算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定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主要是对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的项目,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依法依规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
(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三条?预算评审应在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送审的建设项目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绩效评价中心不予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优化设计、调整施工图预算。因特殊原因工程预算确需突破工程概算的,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原概算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不得作为项目合同签订、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涉密程度较高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因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预算评审程序:
******财政局提交完整齐备的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交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绩效评价中心对提交的送审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待完善资料后重新报送;
(三)绩效评价中心根据项目类型、规模等,按照评审程序自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
(四)由绩效评价中心自审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评审人员按照评审程序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形成初步评审征求意见稿;
2.项目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初步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无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署书面预算审核征求意见表并送达绩效评价中心;
3.绩效评价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4.财政部门批复(转批)预算评审结果;
5.项目评审资料归档。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绩效评价中心和受委托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事项、评审相关要求、评审时间、评审费用、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
2.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审程序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形成初步评审征求意见稿。对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受委托第三方机构需出具书面函件,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及预算编制单位对初步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无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签署工程预算评审定案表,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最终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报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批复(转批)预算评审结果;
5.项目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预算评审时限:
(一)送审资料齐备且符合评审条件的,自收到完整齐备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2.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3.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20个工作日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4.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的,2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二)特大型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自收到财政部门最终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五章 付费方式和标准
第十八条?评审服务费来源
由绩效评价中心自审的项目不计评审费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评审服务费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工作需要,将预算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第三方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评审服务费支付方式
(一)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完税发票、工程预算评审定案表给财政部门作为付费依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依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关于聘请第三方机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监〔2022〕15号)文件计算评审服务费用,待评审任务完成后,按《都匀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质量考核表》考核结果调整确定最终评审服务费。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复核、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审的复核:
(一)项目评审的复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复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二)项目评审的复核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类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评审证据、初审意见、被评审单位的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碍预算评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虚假评审资料造成评审结论有重大不实的,财政部门有权暂缓或暂停拨付项目资金。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第三方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每年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报送的项目预算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等进行抽查复审,抽查复审比例不低于评审项目的10%。经复核,核减或核增5%(含5%)以上10%以下,扣除50%评审费用;核减或核增10%(含10%)以上20%以下,扣除全部评审费用;核减或核增20%(含20%)以上,扣除全部评审费用外,在今后的评审项目中不再委托。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评审项目,按《都匀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质量考核表》进行考核。以签订协议评审服务费为基础,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应分值计算最终协议评审服务费,具体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80分及以上的,按协议支付全额服务费;
(二)考核结果为70分至79分的,扣减评审服务费的20%;考核得分为60分至69分的,扣减评审服务费的50%;
(三)考核结果为59分及以下的,将不支付全部评审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委托评审资格,以及今后的评审项目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二)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被评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的;
(四)将受委托的评审业务转托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导致财政评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预算评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都匀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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